曲靖这些人,你们的良心不会痛吗?
2019-11-8 20:47 来自 sunhaijun 发布 @ 咖啡馆
曲靖市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零容忍”
公布14起侵害群众利益的典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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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在“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中开展专项整治的决策部署,按照省委、省政府和曲靖市委、市政府关于食品安全工作有关要求,曲靖市成立了整治食品安全问题联合行动领导小组,由市政府食品安全办、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市教育体育局、市农业农村局等部门在全市开展整治食品安全问题联合行动。自行动开展以来,各地各级相关部门重点围绕严打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保健食品整治、校园食品安全责任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4项重点任务,严格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的要求,“严”字当头,坚决整治侵害群众利益的食品安全问题,严厉查处了一批食品违法行为,全力捍卫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案例一、曲靖市师宗县马某无证生产经营食品案。2019年7月3日,当事人马某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在位于大同街道黑那村委会阿宜格村委会大水塘旁建盖猪肠子加工厂。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鉴于马某家庭困难、生意资金贷款而来、母亲长年生病,依照《 云南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八条第一款 第(一)项和第(三)项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条有的规定,师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予以取缔,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经营设备、原料等物品,罚款20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曲靖市会泽县李某鹏、赵某军生产经营不合格豆芽案。2019年8月1日,会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辖区内李某鹏、赵某军生产的绿豆芽抽样检验进行抽样检验,2019年9月6日,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相关检验报告,证实上述2人生产的绿豆芽含有4-苄氯苯氧乙酸(含量为0.04mg/kg)、6-苄基腺嘌呤(含量为46mg/kg),上述2个样品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农业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中过程中禁止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的要求。李某鹏、赵某军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会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李某鹏、赵某军立案调查,案件正在进一步查办当中。
案例三、曲靖市沾益区李某某运输动物未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申报产地检疫案。2019年7月1日,沾益区动物卫生监督所接到沾益区生猪定点屠宰场驻场官方兽医报告,生猪营销户李某某当日运输生猪3头,涉嫌持虚假材料向炎方乡动物检疫申报点申报检疫,非法取得检疫合格证明。据查,贩运户李某某于7月1日从宣威市板桥镇、宣威市落水镇的2个养殖户购得3头生猪,未按照规定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运输生猪并持虚假材料向沾益区炎方乡动物检疫申报点申报产地检疫。其行为违反了《云南省动物防疫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根据《云南省动物防疫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曲靖市沾益区动物卫生监督所对李某某责令其立即改正,作出警告、罚款669.4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曲靖市沾益区余某某屠宰死因不明动物案。2019年9月8日,沾益区动物卫生监督所接到匿名群众举报,沾益区一职中正大门对面巷子里有人屠宰死猪,请相关部门处理。据查,当事人余某某于
公布14起侵害群众利益的典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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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在“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中开展专项整治的决策部署,按照省委、省政府和曲靖市委、市政府关于食品安全工作有关要求,曲靖市成立了整治食品安全问题联合行动领导小组,由市政府食品安全办、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市教育体育局、市农业农村局等部门在全市开展整治食品安全问题联合行动。自行动开展以来,各地各级相关部门重点围绕严打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保健食品整治、校园食品安全责任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4项重点任务,严格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的要求,“严”字当头,坚决整治侵害群众利益的食品安全问题,严厉查处了一批食品违法行为,全力捍卫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案例一、曲靖市师宗县马某无证生产经营食品案。2019年7月3日,当事人马某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在位于大同街道黑那村委会阿宜格村委会大水塘旁建盖猪肠子加工厂。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鉴于马某家庭困难、生意资金贷款而来、母亲长年生病,依照《 云南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八条第一款 第(一)项和第(三)项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条有的规定,师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予以取缔,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经营设备、原料等物品,罚款20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曲靖市会泽县李某鹏、赵某军生产经营不合格豆芽案。2019年8月1日,会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辖区内李某鹏、赵某军生产的绿豆芽抽样检验进行抽样检验,2019年9月6日,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相关检验报告,证实上述2人生产的绿豆芽含有4-苄氯苯氧乙酸(含量为0.04mg/kg)、6-苄基腺嘌呤(含量为46mg/kg),上述2个样品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农业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中过程中禁止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的要求。李某鹏、赵某军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会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李某鹏、赵某军立案调查,案件正在进一步查办当中。
案例三、曲靖市沾益区李某某运输动物未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申报产地检疫案。2019年7月1日,沾益区动物卫生监督所接到沾益区生猪定点屠宰场驻场官方兽医报告,生猪营销户李某某当日运输生猪3头,涉嫌持虚假材料向炎方乡动物检疫申报点申报检疫,非法取得检疫合格证明。据查,贩运户李某某于7月1日从宣威市板桥镇、宣威市落水镇的2个养殖户购得3头生猪,未按照规定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运输生猪并持虚假材料向沾益区炎方乡动物检疫申报点申报产地检疫。其行为违反了《云南省动物防疫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根据《云南省动物防疫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曲靖市沾益区动物卫生监督所对李某某责令其立即改正,作出警告、罚款669.4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曲靖市沾益区余某某屠宰死因不明动物案。2019年9月8日,沾益区动物卫生监督所接到匿名群众举报,沾益区一职中正大门对面巷子里有人屠宰死猪,请相关部门处理。据查,当事人余某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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