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2019修订)》第三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2020年9月2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了《关于实施车险综合改革的指导意见》,自2020年9月19日开始实施。截至2020年9月19日 0时保险期间尚未结束的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保单项下的机动车在2020年 9月19日0时后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按照新的责任限额执行;在 2020年 9月19日0时前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仍按原责任限额执行。其中,最重要的是将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机动车的有责限额从12.2万元调整到20万元,具体新旧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限额.
新旧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限额对比
机动车事故责任情况 | 具体赔偿项目 | 旧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限额 | 新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限额 |
机动车有责 | 医疗费 | 1万 | 1.8万 |
死亡伤残 | 11万 | 18万 |
财产 | 2000 | 2000 |
总计 | 12.2万 | 20万 |
机动车无责 | 医疗费 | 1000 | 1800 |
死亡伤残 | 1.1万 | 1.8万 |
财产 | 100 | 100 |
总计 | 1.21万 | 1.99万 |
死亡伤残赔偿:包括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以及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医疗费用赔偿:涵盖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合理的后续治疗费、营养费等。
财产损失赔偿:包括事故中受损的车辆维修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以及道路设施、其他财产的损失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2019修订)》国务院令第709号
第八条 被保险机动车没有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在下一年度降低其保险费率。在此后的年度内,被保险机动车仍然没有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继续降低其保险费率,直至最低标准。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在下一年度提高其保险费率。多次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道路交通事故,或者发生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加大提高其保险费率的幅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被保险人没有过错的,不提高其保险费率。降低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标准,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
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