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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环保要求生产致水源污染 曲靖这家公司被罚责任人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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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论坛 发表于 2022-11-4 14:02:3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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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是生命之源,我国是世界上13个贫水国家之一,淡水资源还不到世界人均水量的1/4,在全国600多个城市中,半数以上缺水,其中108个城市严重缺水。水资源是维系生态环境可持续发展的首要条件,因此,保护水资源刻不容缓。
近日,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法院珠江源环境资源审判庭审理了一起水资源污染刑事案件。
  案情 水源被污染导致取水中断
  曲靖市沾益区某公司于2018年9月成立,经营范围为生铁、铸件、矿石及烧结矿等销售。2019年6月,该公司租赁其他公司的高炉、烧结车间、喷煤车间及相应的公共辅助设施等,进行生产经营。合同约定,该公司生产经营需符合安全环保要求。
  该公司由总经理贾某全面负责公司工作,该公司副总经理易某负责生产、安全等工作。
在该公司生产期间,由于贾某、易某未按环保要求履行职责,生产原料及烧结除尘灰、高炉除尘灰、高炉干渣露天堆放,“三防”措施不到位,无初期雨水收集池、事故应急池,致使日常除尘降温产生的部分污水及露天堆放的高炉干渣,被雨水冲刷后产生污水,经雨水总排口流入雨水沟渠,最后汇入下游水库,导致县级取水水源地被铊污染,中断取水12小时以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496.06万元。
  判决 公司处罚金 责任人获刑
  法庭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中,被告公司、被告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公司管理混乱,“三防”基础设施建设及措施实施不到位,生产废料随意堆放,导致废料经雨水冲刷产生污水,并随排水系统流入水源地,使得水源地受污染,并造成城市取水中断,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被告公司、被告人应为自己的违法行为付出代价。
  据此法庭判决,被告公司曲靖市沾益区某公司犯污染环境罪,处罚金。被告人贾某、易某犯污染环境罪,分别被判处五至十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院裁判后,被告人不服判决上诉,经曲靖中院二审,本案维持原判,现判决已生效。
  释法 取水中断属后果特别严重
  污染环境罪是指自然人或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
  《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有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向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致使大量永久基本农田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致使多人重伤、严重疾病,或者致人严重残疾、死亡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致使县级以上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十二小时以上情形的,应认定为“后果特别严重”。
  法官指出,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应秉持、践行好“两山”理念,加强企业管理,加强企业“三防”基础设施建设,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尊重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关系,依法经营,才能使企业发展壮大,如果只为了企业利益而牺牲自然环境,必将自掘坟墓。
记者 甘仕恩 通讯员 顾  来源:云南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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