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马上注册,结交更多曲靖朋友,赢取金币兑换话费、礼品!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账号?注册
x
为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落实中央领导同志批示要求,按照云南省消防救援总队《关于开展消防安全集中除患攻坚大整治行动的通知》要求,切实有效利用媒体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手段,形成高压震慑,推动隐患整改,现曝光13家火灾隐患单位。希望被曝光的隐患单位积极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按要求及时整改消除火灾隐患。隐患单位如下: 单位名称:曲靖市麒麟区理想幼儿园 存在隐患: 1.幼儿园使用建筑的第四层作为班级和多功能教室; 2.未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3.未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4.首层疏散外门向疏散方向开启角度不够,不满足疏散宽度要求; 5.部分应急照明灯未保持完好有效; 6.厨房未与其他用房进行防火分隔。 单位名称:曲靖市麒麟区栖明商务客栈 存在隐患: 1.安全出口被封堵,不具备疏散条件; 2.疏散楼梯间下方设置厨房; 3.疏散走道设置影响人员疏散的门帘; 4.封闭楼梯间内堆放杂物; 5.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停用; 6.室内消火栓系统管网无水; 7.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管网无水; 8.厨房未与其他场所进行防火分隔; 9.常闭式防火门未保持常闭; 10.场所内疏散指示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 单位名称:曲靖市麒麟区文华街道同德幼儿园 存在隐患: 1.安全出口被封堵,不具备疏散条件; 2.安全出口设置卷帘门; 3.疏散通道设置影响人员疏散的推拉门; 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停用; 5.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管网无水; 6.室内消火栓系统管网无水,不能正常使用; 7.幼儿园厨房未与其他场所进行防火分隔; 8.常闭式防火门未保持常闭; 9.部分防火门五金件损坏; 10.场所内疏散指示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 单位名称:沾益龙华温歌会所 存在隐患: 1.屋顶稳压系统管网锈蚀,稳压泵损坏、气压罐无压力; 2.应急照明灯、疏散指示标志灯损坏; 3.测试消防联动,送排风防排烟系统不能动作。 单位名称:曲靖市马龙区明龙焦化实业有限公司 存在隐患: 1.室外消火栓无水; 2.水泵房未配置灭火器; 3.泡沫储罐未保持完好有效。 单位名称:宣威市开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存在隐患: 1.小区部分灭火器达到报废年限; 2.抽查2栋1-2楼室内消火栓水带接口损坏; 3.部分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 4.消防控制室设施瘫痪; 5.部分防火门不能常闭,单元屋顶防火门损坏; 6.抽查各栋各单元楼梯走道未配置灭火器。 单位名称:富源县双井上城小区 存在隐患: 1.部分防火门闭门器损坏; 2.部分杂物占用疏散通道; 3.部分防火门未保持常闭; 4.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 单位名称:罗平朵拉舞蹈培训学校有限公司 存在隐患: 1.一楼西侧疏散门未向疏散方向开启; 2.二楼西侧隔墙防火分隔不完整; 3.二楼西侧防火门框未进行灌浆处理。 单位名称:师宗县世纪联华超市 存在隐患: 1.一名员工不熟悉灭火器操作; 2.超市内1盏疏散指示标志损坏; 3.超市安全出口旁停放电动车。 单位名称:陆良绿之源经贸有限公司 存在隐患: 在26号-35号冷库上方设置员工宿舍。 单位名称:会泽小天使幼儿园有限公司 存在隐患: 1.幼儿园内未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2.幼儿园内未设置自动灭火系统; 3.北侧建筑疏散楼梯间未设置应急照明灯及疏散指示标志; 4.南侧教学楼区域一层安全出口未设置安全出口标识; 5.未设置消防水池。 单位名称:会泽锭都商贸有限公司 存在隐患: 1.商贸城未设置应急照明灯、疏散指示标志、灭火器; 2.采用聚氨酯泡沫彩钢瓦搭建临时建构物; 3.未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 4.未设置室外消火栓系统; 5.未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6.未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单位名称:曲靖依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存在隐患: 1.部分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灯、室内消火栓未保持完好有效; 2.部分消防水带未连接接口,消防软管卷盘漏水; 3.部分防火门顺序器被拆除; 4.部分商铺室内消火栓被物品遮挡; 5.安全出口处摆放摊位,占用、堵塞安全出口; 6.部分商铺从业人员未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 7.部分楼层外走道摆放物品占用疏散通道; 8.部分摊位摆放占用消防车通道; 9.部分商铺采用夹芯彩钢板搭建; 10.部分商铺喷头被吊顶覆盖; 11.部分商铺、摊位电线未穿管保护; 12.防火巡查检查未定期开展; 13.部分商铺违规住人。
消防安全小课堂
根据《消防法》第十九条规定: 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 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第六十一条规定: 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 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根据《消防法》第十六条规定: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三)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五)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六)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根据《消防法》第二十七条规定: 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产品标准,应当符合消防安全的要求。 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必须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根据《消防法》第六十条规定: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对火灾隐患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根据《消防法》第二十六条规定:
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和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的防火性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 人员密集场所室内装修、装饰,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使用不燃、难燃材料。
转载声明:本文转载自掌上曲靖 《曝光!曲靖这13家幼儿园、小区、客栈、物业等单位存在火灾隐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