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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中国银行校园招聘考试:法律练习题(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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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大教育008 发表于 2016-8-6 13:45:4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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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分析:

  11987年12月,胡某所在单位决定派他到加拿大学习两年,因办理出国手续一时钱不够用,遂向朋友张某借款3万元,并立字据约定胡某在出国前将钱还清。但胡某直到1988年7月27日出国,都一直没有还钱。此前张某虽然经常来看望胡某,但也对钱的事只字未提。胡某在国外两年与张某也有过联系,但都没有说钱的事。1990年8月,胡某回国。1990年10月张某因买房急需用钱,找到胡某,胡某当即表示,全部钱款月底还清,并在原来的字据上对此作了注明。11月5日,当张某再次来找胡某要钱时,胡某却称,他的一个律师朋友说他们之间的债务已超过两年的诉讼时效,可以不用还了。张某气愤至极,第二天就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胡某偿还3万元的本金和利息。

  问题:(1)胡某对王某债务的诉讼时效实际上是否已经届满?

  (2)胡某在1990年10月在字据上对月底还钱作注明的行为有何种效力?

  (3)张某能否通过诉讼要回胡某所欠的钱?

  2、甲、乙系同事,1999年10月甲因办出国手续向乙借款2万元,写有借条,约定在出国前返还借款。后甲出国,并在国外生活了近3年。其间,甲虽与乙一直有联系,但对借钱一事却只字未提。2002年12月30日,甲回国,此时乙因女儿病重急需用钱,找到甲,甲当即表示尽快还钱,并在原借条上写下“2003年1月10日前还清”。2003年1月15日,乙再找到甲时,甲称其债务早已过诉讼时效,不用返还。

  问题:

  (1)甲对乙债务的诉讼时效实际上是否已经届满?

  (2)甲于2002年12月30日在借条上写下的“2003年1月10日前还清”的行为有何效力?

  (3)乙能否通过诉讼要回甲所欠的钱?

  

  融大教育网参考答案解析:

  1、(1)《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该规定,民事权利一般在两年后法院不再予以保护,权利人将丧失胜诉权。本案中,胡某于1987年12月向张某借的钱,直到1990年10月张某才第一次向胡某要钱,其间已过了近三年,胡某债务的诉讼时效实际上早已届满。因此,当时胡某如果表示不愿偿还此款,张某将无法通过诉讼索回他的钱款。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71条的规定,过了诉讼时效期间,义务人履行义务后,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反悔的,不予支持。此处义务人履行义务不仅仅指义务人实际履行义务,也包括义务人对履行义务重新作出承诺。本案中,胡某1990年10月在字据上的注明即是一种重新承诺,不得反悔。  (3)张某要求法院判决胡某还款的请求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但不是因为时效没有届满,而是因胡某已重新作出承诺。

  2、(1)《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据此,民事权利一般在2年后法院不再予以保护,权利人将丧失胜诉权。本题中,甲于1999年10月向乙借钱,直到2002年12月30日乙才第一次向甲要钱,时间已过了3年,甲债务的诉讼时效2年早已届满,如果当时甲表示不愿还钱,则乙将无法通过诉讼要回借款。  (2)《民通意见》第171条规定:“过了诉讼时效期间,义务人履行义务后,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反悔的,不予支持。”此处的“义务人履行义务”不仅是指义务人实际履行义务,还包括义务人对履行义务重新作出承诺。本题中,甲在2002年12月30日在原借条上写下“2003年1月10日还清”是一种重新承诺,不得反悔。  (3)根据上述分析,乙要求法院判决甲还钱的请求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理由是甲已重新作出承诺。而不是时效没有届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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