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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爆料] 实名举报富源县法官方洪兵冤枉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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笑看人生 发表于 2016-11-29 14:56:0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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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信
举报人,马云,男,1981年5月30日出生,
家庭住址,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黄泥河镇新寨村委会官家水井村
联系电话,13968647627
被举报人,方洪兵,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人民法院审判法官
工作地址,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人民法院
举报事实及依据如下,
,我是源县人民法院(2015)富民初字第730号民事判决和二审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曲中民终字第1186号民事判决原告之子,非常的抱歉在你百忙中打扰你们,为了家父是事我上访了十年,直到2015年富源县法院才给以立案,以前是一直不给立案
,在富源县法院未审理此案的时候,心里感到很温暖,也很舒坦,心想终于不用在去上访了,可结果却是我自作多情,想得太多,也许是我看你们的报道太多了,把你们法官想成是青天大老爷,这也许是一种幼稚吧,完全没有想到云南的司法如此腐败,法官如此黑暗,使我心理再次受到沉重的打击,上访十年的心情无人能懂,心里那种酸甜苦辣只有自己知道,如果我是无理取闹,不停的上访,那么我就是个混蛋,可我一直在维护自己合法权益,面对依法维权,我是倾家荡产,面对你们的法官我不知道该怎么形容,富源县法官方洪兵如此审案,这明显是知法犯法,应当以冤枉裁判罪对方洪兵进行惩戒,
怎么说他冤枉裁判呢,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帮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赔偿权利人请求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方洪兵做为一个审判法官,这些法律法规他难道不知道吗,这很明显是故意这样判决的,这不是知
法犯法吗。
2,被告所提供的救助协议居然是村委会工作人员代替家属签字,而且内容明显显失公平,根据民则通  第五十八条 下列民事行为无效: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

  (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

    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第五十九条 下列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一)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
大误解的;

  (二)显失公平的。
而被告所提供的证据明显显失公平,从救助协议上就可以看出,这明显是在逃避法律责任,而且很荒唐,2200元就要让家属失去追诉的权利,明显显失公平,方洪兵作为一个法官,理应知道这些法律法规,然而审判长方洪兵却利用手中的权力,却官官相护,把这个看是不能成为证据的证据,做为主要证据,难道就因为是兄弟单位,就可以利用手里的权力冤枉裁判吗?
3,此事未起诉到法院前曾被网络曝光过,并且富源县县委宣传部公开回应过,被告及富源县政府部门公开承诺按用工死亡给
以解决,被告一直未兑现承诺,在一审我们以向法庭提交书面材料,并说明了此材料的来源,而方洪兵做为一个审判人员,却视而不见。
以上足以证明富源县法官方洪兵是在利用手里的权力打压百姓,冤枉裁判,方洪兵做为一个法官,知法犯法,明知有法律规定应当支持,却利用手中的权力,制造冤假错案,应当以冤枉裁判罪追究方洪兵的责任,以示惩戒。
一审后,我们上诉至曲靖中院,一个月后曲靖中院承办法官跟我律师说,此案如果我不同意4万元调解,就要判我败诉,后我打电话向承办法官核实,承办法官亲口告诉我
,你如果不同意4万元调解的话,我就判你败诉,可惜的是我没有录音,要不直接向媒体爆料,曝光云南省的司法腐败,中央一直要求,公平,公正,公开创造一个阳光法院,可这些法官都干了些什么,知法犯法,拿上级文件当草纸,中院承办法官的所作所为,明显的包庇下属,做为一个上级法官,应当更加了解法律法规,此案中的主要证据,先不说它是不是村委会代替家属签字吧,一看就知道明显损失公平,在这样的证据下,居然装看不见,有损她身上的警服,更不配拥有头上的国徽,在这个法制社会,居然还拥有这样的法官,这也许是司法部门的耻辱。
综上所述,方洪兵做为一个审判法官,知法犯法,明知在此案中有法律法规,却利用手中权力对我这么一个弱势百姓打压,这是在挑衅法律,给司法部门抹黑,这是司法部门的耻辱,也失去了司法公正的意义,请求依法追究法官方洪兵的刑事责任,我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及二审判决,依法给以公平公正的审判此案,这也是做为一个公民应有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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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笑看人生 发表于 2016-11-29 15:39:43 | 显示全部楼层
http://tieba.baidu.com/p/4099958 ... p;cid=0#77351813236这是百度贴吧的链接里面有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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