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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出来了,我看了一眼,责任不满意、认定错误,我不签收行吗?” 其实从法律意义上来说,签收只是代表你收到了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一种法定的送达程序,签字并不代表你对结论的认可和同意。就像法院判决,收到判决,不服还可以上诉。对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服,可以在接到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后向上级交管部门申请复核。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送达,大致分以下几种: 1、经简易程序作出的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送达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24条第3款规定:“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由当事人签名,并现场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接收的,交通警察应当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注明情况。”对于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送达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后,当事人拒签、拒收的,交警只需注明 “×××拒收” 就可以了,并不一定要以公告、邮寄等方式送达。
2、经一般程序作出的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送达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65条第1款规定:“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在制作后三日内分别送达当事人,并告知申请复核、调解和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期限。”第113条规定:“本规定没有规定的道路交通事故案件办理程序,依照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而按照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36条的规定,送达方式包括:(1)直接送达;(2)交付其成年家属、单位负责人或者居 (村)民委员会代收;(3)留置送达;(4)委托送达;(5)邮寄送达;(6)传真、互联网通信工具等送达;(7)公告送达。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100条第2款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部门应当根据收集的证据,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的,送达至其所在机构;没有所在机构或者所在机构不明确的,由当事人所属国家的驻华使领馆转交送达。” 法律规定了多种送达方式,有理必须依法解决,该申请复核的就应该及时申请复核,3个工作日的复核期如果错过了只能让自己处于被动状态。如果在以后的诉讼中再提出来对事故责任不服,有的法官也会问:“你当时申请复核了吗?”如果当时没有申请复核,诉讼中再对交通事故责任提出异议,有的法官会认为你默认事故责任了。 因此,拒签、拒收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一种不明智的表现,只会耽误自己的案件解决。 以上文字观点来源《交通事故案件实务责任认定与复核》刘春城著
转载声明:本文转载自微信公众平台 《【交通事故】|《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可否不签字、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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