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快云南省文旅人才队伍建设,以高质量人才供给支撑云南文旅高质量发展,根据省委关于加大旅游人才引育助推现代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云旅英才”支持计划,指在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指导下,由省文化和旅游厅组织实施的,对文旅规划、文旅融合、创意策划、运营管理、项目融资、营销传播、旅居旅创及文旅其他领域具备较强实战能力的个人、团队进行遴选支持的计划。拟用3年左右时间,遴选支持300名左右个人(含团队)。
第三条 “云旅英才”支持对象为云南省域内文旅企业创新创业人才、团队,或以技术入股、项目合作等形式参与云南省域内企业文旅项目开发的高校、科研机构、事业单位的人才、团队。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已获“兴滇英才支持计划”等更高层级人才认定者不得申报。
第四条 入选“云旅英才”的个人、团队,由省文化和旅游厅发文公布并予以培养支持,培养支持期为3年,培养支持期自发文公布之日起算。
第五条 申报“云旅英才”支持计划,应为云南省域内在职在岗人员,或已签订人才引进协议,承诺在协议签订之日起3个月内到岗工作的省外、国外人才。
第六条 申报“云旅英才”支持计划,应满足下列基本条件:
(一)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模范遵守宪法法律,道德品质高尚,实绩突出,群众公认。
(二)从事文旅相关领域工作3年及以上,具有丰富实践经验及较强实战能力。
第七条 申报“云旅英才”支持计划,除应满足第六条所列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丰富文旅规划经验,主导完成1个州(市)级及以上重点文旅项目规划,或区域文旅发展规划、景区总体规划,并成功落地实施,在促进游客人次增长和提升旅游花费等方面取得良好成效,形成可推广复制的经验模式。
(二)具备将优秀传统文化、文化遗产、红色文化等文化资源转化为可体验、可消费旅游产品的能力,主导完成至少1个具有鲜明文化主题的文旅融合项目、线路或业态开发,并成功落地运营,或在文化场景旅游化改造、文旅IP打造、文创开发、文化遗产活态利用等方面形成可复制推广的模式。
(三)具备将抽象文旅概念转化为可落地创意方案的创新能力,主持策划过既有文化内涵又有新颖独特体验的旅游项目、产品或活动,在文旅业态创新方面示范带动作用显著,拉动文旅产业投资取得明显成效。
(四)具备丰富的运营管理经验,主持制定并落地执行的运营策略,在推动商业模式创新、资源配置优化、运营成本降低、安全环保建设等方面取得积极成效,显著提升所在企业的服务质量和管理效益,明显提升文旅产品的知名度及经济效益。
(五)在文旅产业投融资机制设计与风险管控方面有实践经验,主导完成过1个县级及以上重点文旅项目融资,取得银行与金融机构授信支持,成功吸引外部资金投入并确保资金安全使用,信用状况获银行业金融机构认可。
(六)运用新媒体、跨界合作等方式开展文旅品牌、项目、产品营销传播,主持策划并落地文旅营销传播活动,有效提升品牌曝光度与转化率,拉动目标客群消费意愿,助推云南文旅“出圈”,取得良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七)在旅居产品体系的开发、运营或服务标准化建设中取得突出成效,或成功孵化、运营具有代表性的旅居旅创项目,在商业模式、服务体验、技术应用等方面形成创新示范,有效带动当地就业、创业和产业升级。
(八)获国家级文旅类表彰,并在培养人才等方面发挥较好的示范引领和专业指导作用,或在推动文旅服务质量标准化建设、舆情管理等方面取得突出成效,或在“旅居云南”建设、文旅服务民生、提升人民幸福感、扩大本地劳动力就业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或在融合技术攻关、智慧旅游系统研发、文旅先进装备研制方面实绩贡献突出。
第八条 以团队形式申报“云旅英才”支持计划,团队成员一般不少于3人,不超过5人(含团队负责人)。团队负责人应满足第五条要求,团队所有成员应满足第六条所列基本条件。团队业绩应满足第七条所列条件之一。
第九条 “云旅英才”支持计划应当按如下程序进行:
(一)申报。根据年度申报通知,个人、团队填写《“云旅英才”支持计划申报书》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所在单位审查并按照人事权限征求纪检监察机关、公安部门等意见(担任国有企业、新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主要负责人的,还需征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税务、市场监管、金融监管等部门意见;担任新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中的非公有制负责人的,还需征求统战、社会工作部门和工商联等意见;社会组织及其负责人还应当征求社会工作、民政等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行业管理部门意见)后,由所在单位在申报截止日前向属地县(市、区)文化和旅游部门申报。
(二)资格审核。根据年度申报通知,县(市、区)文化和旅游部门自申报截止日起15日内完成资格审核并核实证明材料真实性后,报送州(市)文化和旅游部门。
(三)复核推荐。根据年度申报通知,州(市)文化和旅游部门自资格审核截止日起10日内完成复核推荐,并报送省文化和旅游厅。
(四)评审。省文化和旅游厅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采取材料评审、答辩等形式,对申报人业绩成果、发展贡献、社会影响等方面情况进行综合评审,通过分类比选,提出人选建议。根据年度申报通知,评审工作应当在复核推荐截止日起30日内完成,情况疑难复杂的,经省文化和旅游厅分管负责同志批准后可适当延长,延长时间不超过30日。
(五)公示。省文化和旅游厅根据专家评审委员会建议,研究入选名单,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如有异议,应当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省文化和旅游厅提出;省文化和旅游厅自收到异议之日起15日内调查核实并答复。异议成立的取消入选资格,异议不成立的说明事实和理由。
(六)公布。公示及异议处理结束后,由省文化和旅游厅发文公布入选名单。
第十条 个人、团队所在单位主管部门为省直党政机关、群团组织及省属企事业、高校、科研院所的,由所在单位进行资格审核,主管部门进行复核推荐后报送省文化和旅游厅参加评审。个人、团队所在单位主管部门为中央驻滇单位的,由所在单位进行资格审核后报送省文化和旅游厅参加评审。资格审核、复核推荐时限按第九条第(二)(三)项执行。
第十一条 申报对象为柔性引进人才的,经县(市、区)文化和旅游局资格审核,州(市)文化和旅游局复核推荐后由省文化和旅游厅统一报送至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进行柔性引进人才资格审查,通过后方可进行评审。所在单位主管部门为省直机关、中央驻滇单位的,资格审核、复核推荐环节按第十条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个人、团队可在提交《“云旅英才”支持计划申报书》时,同步申报项目支持。项目应体现国家政策导向,高度契合云南文旅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需求。项目支持评审程序按第九条进行。
第十三条 入选“云旅英才”的,可享受如下人才待遇:
(一)优先推荐参评“兴滇英才支持计划”等省级及以上人才项目,优先选派参加省级及以上文旅高层次人才培养培训。
(二)实施文旅项目有资金需求的,择优推荐给银行与金融机构。
(三)优先支持入选个人、团队负责人设立“名家(名师)工作室”,带培文旅人才。
第十四条 团队入选“云旅英才”的,团队负责人可享受第十三条所列出的全部人才待遇。团队成员可享受第十三条第(一)(二)项待遇。
第十五条 入选“云旅英才”的个人、团队经评审认定获得项目支持的,一次性给予不少于10万元、不超过30万元的项目支持经费,项目支持期与培养支持期一致。
第十六条 “云旅英才”计划所需经费由云南省旅游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予以保障,经费管理和使用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入选“云旅英才”支持计划并获得项目经费支持后,个人、团队负责人应连续、全职在云南工作不少于3年(从发文公布之日起算)。柔性引进人才自入选之日起3年内,每年在云南工作累计不少于3个月。
第十八条 “云旅英才”支持计划实行中期评估和终期考核制度,由省文化和旅游厅会同州(市)文化和旅游局或属地县(市、区)文化和旅游局共同完成,对支持对象和支持项目同步进行评价。
第十九条 中期评估、终期考核对支持对象的政治品德、培养期工作完成情况及贡献进行综合评价。
(一)政治品德。主要由支持对象所在单位根据平时表现,结合个人总结,从遵纪守法、敬业精神、团队精神等方面对个人、团队进行全面客观评价。
(二)培养期工作完成情况及贡献。主要根据支持对象《“云旅英才”支持计划申报书》所填写的“培养期工作目标及预期贡献”内容,全面客观评价支持对象主要技术成果、经济社会及生态效益成果、人才培养及团队建设成果和其他成果指标完成情况。
第二十条 中期评估、终期考核对支持项目的开展情况及成效进行综合评价。
(一)绩效目标完成情况。主要根据《“云旅英才”支持计划申报书》所填写的“项目申报—绩效目标”内容,全面客观评价支持项目绩效目标完成情况。
(二)收益情况。主要根据《“云旅英才”支持计划申报书》所填写的“项目申报—预期效益”内容,全面客观评价支持项目收益完成情况。
(三)满意度。主要根据《“云旅英才”支持计划申报书》所填写的“项目申报—满意度指标”内容,全面客观评价支持项目满意度指标完成情况。
第二十一条 中期评估、终期考核应有明确结论。
(一)中期评估结论分为“合格”“不合格”。中期评估结论为“不合格”的,由省文化和旅游厅责成支持对象及所在单位限期进行整改。
(二)终期考核结论为“通过”“不通过”。终期考核结论为“不通过”的,取消“云旅英才”支持计划入选资格及人才待遇,对获得的项目支持经费予以追回。支持对象及所在单位对终期考核结论有异议的,可自收到考核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文化和旅游厅提出复核申请。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省文化和旅游厅审核同意,取消“云旅英才”支持计划入选资格及相关待遇,对获得的项目支持经费予以追回。
(一)隐瞒情况、弄虚作假骗取入选资格的。
(二)存在严重违纪违法行为、影响恶劣的。
(三)违反职业道德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
(四)违反第十七条要求的。
(五)其他不宜继续入选“云旅英才”支持计划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 申报个人、团队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应当诚实守信,经查实存在弄虚作假情形的,不得再次申报本计划。
第二十四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审核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由省文化和旅游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2026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有效期届满前已入选对象的培养支持及经费保障,按本细则规定继续执行至其培养支持期结束。